類似的案例還有很多很多。 2011年 UC Davis 的胡椒噴霧案,涉事警員同樣被開除,香港則從胡椒噴霧進化為胡椒噴液。我不是說抗爭者必然是對,警察必然是錯。我堅持的是就算殺人犯也有人權,沒有任何例外。警察作為可以合法使用武力的機關,一定要得到市民的信任,不然整個社會也會輸掉。否則,到了轉型正義的一天,我們一定會找警察算帳。
--- 4月30日 18:47 補充
沒想過這個貼子會如此瘋傳,至今已 21 萬人看過。我想澄清一下,我沒有說過美國警察在各方面都比香港的好。我在美國生活很多年,當地的警察問題我還是有理解的,特別是在族裔問題方面。但香港的警察變得越來越差,這是大家都感受到的。記得 14 年 Ferguson 的示威,當地警察亂射催淚彈,我沒想過半年後會在香港發生。而我這兒針對的,是警察自己的專業精神。就算有示威者犯錯,不代表警察就不用守法;對不守法的警察,警方絕不應包庇。這要求,我相信是超越黨派政治的。 April 30, 20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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